大学生庙会兼职坠入“无主化粪池”溺亡 律师:旱厕归属方需担责
2025-04-29 18:29 大风新闻
这就要求主办方及组织者需提前制定详细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涵盖车辆管理、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散、提供安全的配套设施等环节,并指定专人负责。若未依法报备或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需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事件,小贺溺亡发生在庙会外,超出了庙会的举办区域。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而具体到本事件,虽说小贺上厕所发生在工作期间,发生在工作场所(在实践中,通常将工作场所作延伸解释),但是小贺是因捞手机导致掉进化粪池溺亡的,所以这一行为与工作无关,而该《条例》规定了工伤需因工作原因所致,显而易见,小贺的溺亡不构成工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化粪池作为地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作为化粪池的管理方(如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警示和防护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此外,从旱厕作为公共场所的视角来看,《民法典》第1198条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提出了较高的安全保障要求,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旱厕的主管单位、建设方未在化粪池旁设置警示牌,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