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第一!男子擅自打开飞机安全门或赔十几万?律师解读→
2025-05-13 18:46 法治日报
张伟伟:首先,可能涉及行政责任。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航空器内禁止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或损坏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如安全门)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第二十三条规定,若行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如航班延误),可能面临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5日至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本次事件中,该乘客擅自打开客舱中部安全门,扰乱飞行秩序,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属于特别法,专门针对航空设施的破坏或不当操作,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属于普通法,适用于一般公共场所的秩序扰乱行为,且第三十四条的处罚力度明显高于第二十三条,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规则及“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本事件应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即该乘客可能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其次,还可能涉及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航空公司已通过广播、登机牌等方式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则乘客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八条也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给单位或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需依法赔偿。据此,航空公司可要求涉事乘客给予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