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兆流产请假,单位不批准还开除!法院判了
2025-05-19 09:24 人民日报客户端
刘女士顺利生产后,社保部门核准支付其生育津贴26059.37元。相关证据显示,刘女士生产后不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多次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她沟通、安排工作。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本案中,刘女士和公司之间就此产生争议,公司将刘女士诉至法院,称刘女士在产假期间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属于重复收入,要求将生育津贴予以返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田璐介绍,如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了相应的产假,那么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实际上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而且一般是选择比较高的金额,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就高原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女职工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刘女士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假期延后等事项协商一致,产假期间王某亦多次与刘女士沟通并安排工作,所以公司在此期间向刘女士支付的工资系基于刘女士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与生育津贴不能简单等同,亦不属于重复取得的收入,最后判定刘女士无需向公司返还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