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审议通过 对安置、就业、抚恤、优待等作出规定
2025-05-22 21:34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满倩倩 济南报道
5月22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山东是革命老区,驻军大省、兵员大省、安置大省、双拥大省,现有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370余万人,居全国首位,每年移交退役军人数量、转业军官和政府安排工作士兵数量、革命烈士及其纪念设施数量、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数量,均全国最多。
今天下午,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源介绍了《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7章62条,主要规定了退役军人接收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以及服务管理等内容。
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机制方面,《条例》提到,退役军人保障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的贡献相匹配(第4条)。明晰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规定履行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的责任(第 6、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