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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6月20日起执行

2025-06-20 09:05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五、借款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住房套数以贷款房屋所在辖区的住房套数认定。具体为:在泰安市城区(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市不动产信息结果显示的住房套数进行认定;在新泰市、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当地住房套数查询结果进行认定。

  六、取消《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办法的意见》(泰公积金[2022]14号)中“职工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与现有未结清商业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消费贷款、贷款担保等)余额之和不超过120万元”的规定。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所有负债及担保保证纳入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测算。

  七、为减轻职工家庭偿还购房贷款资金压力,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业务。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可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的部分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剩余商业贷款形成组合贷款。

  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业务须为同行置换,借款人应在原商业贷款对应的公积金委托银行同一分支机构办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住房商业贷款条件。

  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5年6月20日起执行。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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