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遇查跳河身亡,妻子索赔200万,法院判了
2025-06-25 07:06 央视网微信公号
对原告的索赔,法院亦不予支持。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彼时,即使当事人周某喝了酒,但按照社会普遍认知,均不足以采取逃跑并跳入河中这种极易造成人身伤亡的方式应对交警的检查。但周某为逃避检查,竟跳河逃跑致溺水身亡,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周某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与被告开展的查车行动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为,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索赔的相关金额不予支持。
对一审判决不服,原告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错。周某系不慎失足落水,而不是直接跳入水中。“周某不识水性,不存在跳水游泳以逃避抓捕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可能”。原告还认为,在周某落水前,交警的执法行为没有错,但在其落水之后,交警就应该转入及时救援。家属认为,不及时救助和周某的溺死产生了因果关系。据此,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发后,被上诉人采取了积极救助措施,不存在见死不救的事实。周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预见跳入河中逃避检查可能产生的后果,其应当对自己的后果承担责任。此外,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履职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两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上诉人诉请两被上诉人赔偿2004129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