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一矿业公司因非法占用林草地被罚超31万元
2025-06-26 15:29 海报新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隆化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严重的规定,责令限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前,恢复被占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同时恢复被占用草地的草原植被。按恢复林地植被和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04052元的三倍,处以罚款312156元。
处罚时间为2025年6月24日,要求隆化县新村矿业有限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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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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