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意见的公告

2025-07-06 09:20   大众网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标准的2倍,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市场需求等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三)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继续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三、调价程序

  (一)县属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由各县(市、区)(含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步核定标准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调整收费标准的,辖区内市属公办幼儿园一并参照执行。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由各县(市、区)(含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初步核定标准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批准后执行。

  各县(市、区)收费文件到期后,继续维持原收费标准不变的,参照上述程序提前3个月重新报批。

  四、其他规定

  (一)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二)根据《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鲁政办字〔2025〕13号)规定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保育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本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2倍,且不得超过辖区内公布的独立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猜你喜欢

热点新闻

{$loop_num=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