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一公职人员被判缓刑仍工作5年被开除,单位起诉其索还工资41万元,一审判了
2025-07-09 17:47 红星新闻
2018年8月,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给予梁某开除处分的决定记载:梁某生于1970年8月,红山区人,本科学历,1987年10月参加工作,参照管理编制,1987年10月至2005年3月在红山区卫生防疫站工作,2005年4月至2017年5月在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2017年5月起在红山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2018年6月30日,红山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停止梁某工作;2018年8月8日,红山区纪委给予梁某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4月,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红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梁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已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属于严重违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相关规定,经2018年8月24日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梁某开除处分,本决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生效。
2023年11月,赤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相关通知,撤销赤峰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赤峰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责整合至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
2024年11月,赤峰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赤峰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梁某为赤峰市卫生执法支队原职工,2013年4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7年5月因机构改革被划转至红山区卫生监督所,红山区纪委在2018年8月给予梁某“双开”处分。审计发现,梁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和被判刑后,赤峰市卫生执法支队仍为其发放全额工资33.81万元、红山区卫生监督所为其发放全额工资7.77万元,合计41.58万元。剔除梁某拘留至判刑期间的生活费0.5万元,其余41万余元应予收回,至审计时尚未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