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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一公职人员被判缓刑仍工作5年被开除,单位起诉其索还工资41万元,一审判了

2025-07-09 17:47   红星新闻

  法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梁某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按上述规定,自2012年12月起至法院判决生效期间,梁某应被停发工资待遇,按梁某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梁某自2013年4月被判处缓刑后,一直从事工作至2018年8月被开除。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主张梁某返还2012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多取得的工资待遇,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表示,梁某的辩解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今年2月13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41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责编:杨童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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