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店广告混入中学录取通知书,法律答应吗?
2025-07-24 12:49 法治日报微信公号
同时,录取通知书接收对象包含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学校塞入眼镜店广告宣传单,属于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变相推销商品,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若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如夸大眼镜功效、虚假承诺等,还可能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若学校与眼镜店存在利益关联,比如收取广告费,会加重违法行为情节。
查证属实后,学校可能面临多种法律后果。教育行政部门或将责令学校立即停止夹带广告行为。若可行,收回已发放的含广告录取通知书,并向家长公开道歉;对学校相关责任人,如校长、招生办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将学校该违法行为纳入教育系统信用记录,影响其评优评先资格;若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如夸大眼镜功效等,还可能需承担对家长的民事赔偿责任。
2.学校商业化的行为边界有哪些明确规定?
学校商业化行为需遵循多层面法律规范,以保障教育本质与相关方权益。从法律基本宗旨看,教育法第八条明确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作为教育实施主体,其商业化行为绝不能背离此核心宗旨,不能将商业利益凌驾于教育公益之上,任何行为均应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损害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