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店广告混入中学录取通知书,法律答应吗?
2025-07-24 12:49 法治日报微信公号
在具体禁止性规定方面,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也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这意味着学校不能在校园空间及与学生紧密相关的教育物品上进行商业广告投放。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以此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当商业干扰。此外,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学校商业化行为若要合法,还需遵循法定程序与授权。如开展“校企合作”,要依据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且赞助内容应与教育教学紧密相关,杜绝“强制消费”或“商业推广”。同时,学校商业化收入要按照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纳入财政统一管理,防止私分或挪用,保障资金流向透明、合理。
3.学校过度的商业化行为,会对学生产生哪些实质性的危害和影响?要从哪些方面加强监管?
学校过度商业化行为,对学生危害深远。录取通知书、校园活动等本承载教育仪式感与神圣性,当商业广告混入,如眼镜店广告夹入录取通知书,易让学生对教育产生功利化认知,弱化对知识的尊重,消解教育神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