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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现多名“跑楼小孩”代送外卖,网友:若发生安全事故谁担责?律师解读→

2025-08-02 14:21   法治日报

  郭政:首先,在合法性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外卖员以支付报酬形式让未成年人代送餐,属于从事营利性劳动,有可能构成变相雇佣童工,涉嫌违法。

  不过,在未成年人代送外卖的场景下,此种关系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且未成年人属自愿代送外卖,自行定价,选择每单收取1-2元的费用,双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故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对价/承揽报酬,构成合法的劳务关系或者承揽关系。

  其次,在法律关系定性方面,因“跑楼小孩”多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因此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可能构成承揽关系,外卖员按单支付费用,一次性结清,双方关系不具有持续性、稳定性,且外卖员不控制小孩送单的具体操作,强调将单送至消费者的结果,因此可能认定为承揽关系。

  也可能构成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未成年人确实为外卖员提供了一次性、特定的劳务,收取劳务报酬。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在本质上皆属劳务性合同,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且在司法实践中并无明确、统一的区分标准。故外卖员与跑楼小孩的关系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最后,在雇主责任风险方面,若被认定构成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外卖员需承担雇主责任,如未成年人因代送外卖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外卖员需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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