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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物业费26761.93元被小区门禁大声播报,侵权吗?

2025-09-17 08:32   法治日报微信公号

  尤金堂:物业公司通过门禁系统公开业主欠费信息构成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且属于“不合理限制业主权益”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隐私包括“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业主的欠费金额、欠费状态属于其不愿公开的个人财务信息,具有私密性。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通过小区门禁系统(公共场所)向不特定第三人播报该信息,违反了“不得泄露、公开他人私密信息”的禁止性规定,构成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

  另外,此类行为可能同时侵犯业主的名誉权(如导致业主社会评价降低),属于不当催费方式。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此处的“等”应作扩张解释,包括其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或合法权益的方式。物业公司通过门禁播报欠费信息,不仅干扰业主的正常出入(如导致业主因尴尬而避免使用门禁),还可能影响其社会交往(如邻居知晓欠费情况),属于“不合理限制业主权益”的行为。

  2、物业公司通过门禁系统播报欠费信息的行为,是否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催费程序?若合同未授权此类公开催缴方式,物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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