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在小区被碾压致死,司机家属不服全责,质疑女童家属监护不力和特斯拉安全性
2024-11-06 21:34 海报新闻
“在交通执法实践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其实有较大的争议,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儿童、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交通中参与、造成了交通事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问题。”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告诉海报新闻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该条实际上是确认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胡磊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无论是以交通肇事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其核心是司机能否预见小朋友在车外活动、司机是否违反了道路运输交通法规,“如果有证据证实确实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司机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司机家属提到的小孩监护人责任,则更多会在民事赔偿中进行考虑,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位阶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责编:马婉莹
审签: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