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2024-11-25 14:23 古城驿站
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
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含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实习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工单位的工伤风险,推动工伤保险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可自愿为本单位的超龄人员、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人员、实习生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人员,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65周岁的就业人员;实习生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高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规定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
第四条 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超龄人员、实习生劳动报酬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劳动报酬缴费上下限按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300%计算。无劳动报酬的实习生按下限标准计算。缴费费率为用工单位对应的费率标准。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第五条 用工单位为超龄人员、实习生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手续须提供用工协议、三方实习协议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