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案”进展:投喂者已支付4.8万赔款 球馆方仍未履行赔偿
2024-12-05 15:03 封面新闻
2024年7月24日上午,闵行法院再审宣判,法院认定羽毛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80%赔偿责任,即19.2万余元,肖某某虽然不是流浪猫的饲养者,但作为羽毛球教练应认知到在球馆附近投喂流浪猫可能带来的风险,应承担20%赔偿责任,即4.8万元。吴某某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
争议焦点
投喂流浪猫是否算“喂养”?
记者注意到,再审中,就吴某某是否因涉案猫受伤,肖某某与涉案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及相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等争议问题,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吴某某提出,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某是羽毛球馆工作人员,同时也是猫的饲养人,应对其所受351,062.72元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而体育用品公司认为,吴某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打球过程中因踩到猫受伤。自己已经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鉴于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吴某某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伤应当风险自担。
投喂者肖某某则认为,自己虽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体育用品公司未及时维修,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体育用品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回应
体育用品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