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离职=年终奖“泡汤”?不,视具体情况而定
2025-01-02 08:34 工人日报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调整组织架构,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房女士工作至当年12月29日,此后两天为双休日,已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同时,公司未能举证房女士2017年工作业绩、表现不合规定,可以认定房女士为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公司应支付房女士2017年度年终奖138600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奖金发放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日前,宁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案件。2022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杨某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双方约定一次性结清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各项补偿、赔偿及其他相关一切费用共计90600元。
2023年5月5日,杨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度年终奖1.8万元。该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写明“发放前已离职者无年终奖领取资格”,2023年1月19日,公司又印发《关于发放2022年度绩效奖励的通知》,表明绩效奖励发放范围为截至奖金发放日公司所属单位在岗员工,标准为人均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不符合公司规定中发放年终绩效奖的条件,且双方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其发放年终奖时不在职并非公司违法解除导致。因此,杨某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