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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离职=年终奖“泡汤”?不,视具体情况而定

2025-01-02 08:34   工人日报

  都是中途离职提起年终奖诉求,为何法院判决各不同?

  成都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省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张居盛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女士与杨某的案例的核心区别有两个,一是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不同,二是对年终奖发放是否有约定,导致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陈伟也表示,关于“提前离职不享有年终奖”的规定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年终奖性质、年终奖发放依据、劳动者离职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这需要用人单位根据经营状况、员工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制定更加明确的年终奖发放规则,这样才能平衡劳资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张居盛认为,制定年终奖的发放规则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根据员工的考核结果、业绩表现、工作年限等计算年终奖金额,不能以是否仍在岗作为唯一的决定性标准。同时,制定流程也应符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并向职工公开。

  张居盛还建议,劳动者中途离职签订各种协议时,应该认真约定协议内容,明确自己的各种权利义务。“若劳动者因提前离职年终奖权益受到侵害,首先应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包括原来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作贡献、考核结果、年终奖发放情况等。其次,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有理有据地提出合理诉求,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张居盛说。

  记者 赵欢(工人日报)

  

责编: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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