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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华英及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终审维持死刑判决,判决详情披露

2025-01-06 15:34   极目新闻

  经查,本案确实存在部分犯罪事实缺乏客观物证、报案材料、现场指认等证据,亦有部分收买人已经死亡等事实,但综合本案案发时间比较久远,从第一桩犯罪已经过去30年,到最后一桩也过去了20余年,犯罪现场已经完全改变或者改变较大无法辨认,部分报案材料等书证缺失,部分介绍人年事已高或者身患疾病无法表达等,还有部分被害人不愿意配合调查等客观实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符合客观规律。且在案证据有被拐卖儿童的生父生母的陈述,被拐卖儿童养父养母的证言,介绍人王某付的证言,同案犯王加文的供述,十六名被拐儿童与亲生父母的DNA 鉴定意见,被拐儿童杨妞花等辨认出余华英,收买人、被拐儿童的亲属等亦能辨认出余华英。余华英对拐卖十七名儿童供认不讳,其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余华英所提“是龚显良提出拐骗儿童到河北邯郸,所得赃款全部由龚显良掌管和支配:没有参与王加文拐孩子的行为;没有对被拐卖的儿童实施殴打、虐待行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余华英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实施的拐骗、运送出卖行为与其他共犯的犯罪行为密不可分,除了龚显良、王加文,其他介绍人、收买人、抚养人等的作用不容忽视;龚显良参与了15名儿童的拐卖行为,其主犯责任无法追究,但不能随之死亡而消失,王某付参与了16名儿童的介绍收买行为,不能因为年事已高而忽略”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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