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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市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5-01-15 15:11   日照市市场监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及省、市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部署,实施与人社、商务、统计、医保、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多报合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协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多报合一”,同时新增将工业产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年报一并填报。

  六、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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