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市经营主体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5-01-15 15:11 日照市市场监管局
七、其他事项
(一)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企业均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大型企业应按时如实报送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信息。如企业履行了支付义务,6月30日后允许对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进行修改。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须100%年报。
(三)对全市首次未年报的经营主体,在法定年报截止日3个月内补报的,不予罚款。
(四)依法、按时、如实报送年报是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积累信用状况的过程,在法定报送期间,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尽早报送。
(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公示其他信息及信用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并谨防诈骗。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4日
责编:赵洪芝
审签:孙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