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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高铁提醒男子勿脱鞋放脚反被打,打人者该担何责?

2025-03-26 06:26   @法治日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即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曝光者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通常不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但曝光者若在视频中添加各种带有侮辱性质的评价或者对视频内容进行进一步虚构加工并因此导致被拍摄者的社会评价降低,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在认定是否侵犯肖像权时,通常会考虑拍摄的目的、方式以及必要性的关键要素,综合进行判断。

  故在此事件中,该女子拍摄男子不文明行为,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希望通过曝光这种行为来促进文明乘车环境的营造,并非出于恶意丑化、污损男子肖像或用于商业等其他非法目的。只要女子在拍摄和后续可能的传播过程中,没有对男子的肖像进行不当处理,如故意进行丑化、歪曲等,就不构成对男子肖像权的侵犯。

  3、高铁上遇到此类事件,该如何取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生冲突后该如何避免被认定为互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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