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一号难求!“电子黄牛”倒卖号源每单加价几百上千元……
2025-03-27 18:21 CCTV今日说法
A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构成此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后果特别严重,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Q2:
实践中,许多号贩子曾被多次行政处罚(如拘留、罚款),但若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则处罚显著加重。为什么会有不同的这种处理方式呢?
A2:在计算机系统尚未普及的传统模式下,倒卖行为通常表现为现场购票后加价转售(如车船票倒卖),此类行为因直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已被《刑法》明确规制(如倒卖车船票罪)。但对于演唱会、电影票等非必需公共服务资源,法律通常不作刑事干预。当前,号贩子通过技术手段囤积医疗号源的行为,因其手段本身违法(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故司法机关通过打击技术违法行为,间接遏制倒号乱象。
Q3:
部分观点认为,号贩子虽扰乱秩序,却为部分求医者提供了“挂不到号”的解决方案。如何看待这种矛盾?
A3:优质医疗资源具有稀缺性,名医号源紧张是客观现实。若完全依赖市场竞价分配,挂号费可能攀升至数千甚至上万元,而号贩子通过囤积号源牟取暴利,实际是将公共资源私有化。因此,法律需在经济学(市场效率)与政治学(公平分配)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限制完全市场化导致的资源垄断,另一方面通过特殊分配机制保障基本就医权益。当前司法实践正是基于此原则形成的折中方案。
(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