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一纸婚书背后的时代变迁
2025-04-15 11:20 潮新闻
我们来关注两次修订。
1980年修订的《婚姻登记办法》写道: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生产大队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以及婚姻状况的证明;
1986年,除了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外,还需提供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这两次修订,都把“开具证明”当成了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
随着婚姻登记制度的不断探索完善和居民身份证普及,婚姻登记所需证件材料越来越齐全。
比如,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就成了必备材料。1994年2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发布,规定男女双方申请结婚时,必须持有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同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此时结婚,新人需要开办多项证明,流程较为繁琐。
在婚姻登记变革的关节点中,2003年值得重点圈出。这一年,我国婚姻登记制度迎来重大创新。
当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正式颁布开始实施,要求婚姻登记要简化程序,取消了婚姻登记时提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规定。同时,强制婚检也退出“历史舞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户分离加剧,婚姻登记制度随之革新:从市域、省域通办、跨省通办逐步迈向全国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