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住房“以旧换新”试行方案:拟购千余套二手房促新房消费
2025-04-17 11:17 大众网
2.如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已备案《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购房资金按原路径返还至共管账户。二手住房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实施主体与换房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二手住房转移登记,共管账户内资金也应按原路径返还,产生的相关税费应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
六、房源管理
(一)收购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实施主体应规范运营管理工作机制,通过青岛市租赁住房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可靠、便捷的信息公共服务,也可委托市场化租赁机构、物业机构、区(市)房产管理部门运营管理或建立实施主体之间跨区运营管理合作模式。
(二)收购房源用作市场化长租房的,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认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化权益。
(三)对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化长租房管理的,实施主体需向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注销认定书,自注销之日起取消贴息补助。
七、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政府选定区级实施主体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参照2025年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收购二手住房用作保租房、长租房任务分解表》(详见文末二维码)。
(三)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区(市)负责、主体落实”的联合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合力推进住房“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