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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临沂通报第一批房产公司和项目

2025-05-01 11:08   临沂市住建局

  案例2:郯城县某建设公司转包案

  一、基本案情

  郯城县某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某项目三期15#、16#楼及车库人防工程向给郯城县另一家建筑公司转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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