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临沂通报第一批房产公司和项目
2025-05-01 11:08 临沂市住建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处理结果
2025年2月21日,郯城县住建局将该案件移交至县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案例3:郯城县某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案
一、基本案情
郯城县住建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县经济开发区新源路16号某公司建设的某化学材料车间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