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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件库管理办法有了“标准答案”→

2025-06-23 10:52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山东省政策文件库推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及配套解读材料。

  第七条下列文件及其解读材料应当纳入山东省政策文件库收录范围:

  (一)规章;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未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但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其他文件;

  (四)按照规定程序推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厅)联合发布的文件;

  (五)其他需要纳入收录范围的文件。

  所有规章、2016年1月1日之后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含有效、废止、失效、修改类文件)必须纳入收录范围。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将2016年1月1日之前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纳入收录范围。

  第八条山东省政策文件库只收录文件起草部门的配套解读材料。

  配套解读材料应当对文件的制定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进行针对性解读,可采用视频、文字、图片及其他形式进行多角度全方位解读。

  配套解读材料录入应当在相关文件推送至山东省政策文件库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修改决定及历次修改文本以历史沿革形式一并纳入山东省政策文件库收录范围。

  第十条下列文件不得纳入山东省政策文件库收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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