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件库管理办法有了“标准答案”→
2025-06-23 10:52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谁录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入库文件进行审核。
录入单位应当指定审核负责人和承办人,由承办人对拟入库文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录入。
审核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
(二)内容准确完整;
(三)数据项和格式规范;
(四)解读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五)已经过公开前保密审查且符合规定。
文件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推送至山东省政策文件库。
第十四条录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推送入库的文件做好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推送入库的文件进行监测,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省政府办公厅对全省入库文件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省政府办公厅每月汇总文件审核、统计分析、安全防护、系统运维优化等情况,形成工作月报,推动问题解决。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已公开的入库信息管理规范和安全巡查机制,每季度组织开展错敏信息专项整治,清理不当公开的各类信息,防范信息汇聚、关联引发的泄密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提交入库信息清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