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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遇交警查车,弃车跳河溺水身亡,妻子称警方“见死不救”索赔超200万,法院驳回

2025-06-24 06:25   红星新闻

  一审判决书显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警大队当晚在开展夜查行动中,相关执法人员对周某跳入程江河是否采取积极施救行为?这些行为是否应当确认违法?原告(周的家人)索赔的2004129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当晚周某喝了白酒,为逃避法律处罚,在距离执勤点几十米处调头弃车后,徒步横穿马路翻越栏杆跳下河堤绿道,之后跳入程江河道致溺水死亡。执法民警发现周某跳入程江后呼喊让其上岸,第一时间拨打110、120及救援队、搜救队电话并通知救护车到现场等,搜救行动至次日凌晨3点左右。可见,梅县区公安分局及交警大队已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现原告诉请确认两被告未及时施救(见死不救)的行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原告的索赔,法院亦不予支持。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彼时,即使当事人周某喝了酒,但按照社会普遍认知,均不足以采取逃跑并跳入河中这种极易造成人身伤亡的方式应对交警的检查。但周某为逃避检查,竟跳河逃跑致溺水身亡,该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周某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与被告开展的查车行动无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为,两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索赔的相关金额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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