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遇交警查车,弃车跳河溺水身亡,妻子称警方“见死不救”索赔超200万,法院驳回
2025-06-24 06:25 红星新闻
对一审判决不服,原告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有错。周某系不慎失足落水,而不是直接跳入水中。“周某不识水性,不存在跳水游泳以逃避抓捕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可能”。原告还认为,在周某落水前,交警的执法行为没有错,但在其落水之后,交警就应该转入及时救援。家属认为,不及时救助和周某的溺死产生了因果关系。据此,其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发后,被上诉人采取了积极救助措施,不存在见死不救的事实。周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预见跳入河中逃避检查可能产生的后果,其应当对自己的后果承担责任。此外,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履职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两被上诉人的执法行为不存在违法行为,上诉人诉请两被上诉人赔偿2004129元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2024年12月18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的妻子陈女士等人对此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行申417号《行政裁定书》称,“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原审在案证据证实,周某生前为逃避交警执勤点的检查,跳河导致溺水死亡。事发后,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对周某展开搜救工作,不存在对周某落水见死不救的情形。二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据此,该院裁定驳回周某家人的再审申请。
周某的妻子陈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她将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希望警方完整公开当晚的执法记录。
来源:红星新闻丨记者 韦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