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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法院该怎么判?

2025-06-25 16:04   槐荫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案涉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数额62万元系五年期租金还是一年期租金?乙公司是否存在未依约支付房屋租金的情形而导致甲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经审理,法院认为,从案涉合同的字面内容来看,无法明确认定“62万元”系甲公司主张的一年期租金数额。从租金的具体价格来看,租金作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系双方形成合意的主要内容,但双方仅对租金价格进行了说明,却并未对具体的计算方式作进一步阐述,另结合在案证据可知,甲公司出租案涉场地时的价格中包括了土地及部分地上厂房,且在厂房实际使用过程中也存在改造和装修的情况,因此,同一院落中其他房屋的租金价格虽具有一定的参考性,但考虑到市场因素及厂房和土地的不同情况,该租金价格也不能当然作为计算依据。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对于房屋租金价格的陈述明显相悖,且案涉租金条款为甲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甲公司)的解释。法院对甲公司的股东、案涉合同中约定的收款人杨某进行调查,杨某认可案涉合同约定的62万元为五年期租金。因此,应当认定案涉合同中约定的62万元为五年期的租金。乙公司除押金外,已实际支付29万元租金。鉴于法院认定62万元系五年期总租金,乙公司在租赁期内不存在欠付租金的情形。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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