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法院该怎么判?
2025-06-25 16:04 槐荫法院
在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广泛存在于消费、租赁、服务等场景,但其“模糊表述”常引发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合同文本的提供方,在关于租金的条款中,没有明确写明所涉租金是年租金还是五年租期的总租金,致双方对此理解产生歧义,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甲公司解释。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本质是矫正交易地位失衡的法律工具,但一份明明白白的合同,才是市场健康运转的基石。签订合同时,对租金、期限等核心条款应采用加粗、下划线等方式突出提示,明确表述,避免使用模糊词汇;若涉及格式条款,提供方需保留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降低争议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责编: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