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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德州发布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5-07-02 20:05   大众网

  法律依据:德城区某某液化气站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德城区某某液化气站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禹城市辛寨镇赵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4日,接群众举报,禹城市辛寨镇赵某某在家中储存多个液化气罐,存在安全隐患。接到举报后,禹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联合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到现场进行查处,扣押50公斤钢瓶6个,15公斤钢瓶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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