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德州发布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5-07-02 20:05 大众网
法律依据:经调查认定,赵某某在家中储存多个液化气罐,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2025年3月28日,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赵某某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陵城区孟某某从事燃气跨区域经营、非法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0日,陵城区燃气专班联合执法时,发现一名天衢新区送气工孟某某在陵城区跨区域经营,其电动三轮车载有50kg重瓶3个、15kg重瓶10个,车辆无危险警示牌、消防应急设备;并在其居住小区储藏间存有50kg重瓶2个、15kg重瓶6个、50kg空瓶2个、15kg空瓶2个。孟某某自家储藏间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且周边人员密集,具有发生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法律依据:经核查,孟某某在居民小区住宅区内存放危险物质,造成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