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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女子乘无资质“救护车”转院途中身亡 家属: 车辆所属公司仍拖欠超47万赔偿款

2025-07-03 06:35   红星新闻

  一审判决书称,仁康医院急救站在其配备的医护人员、急救设备、执业资质方面均不具备对危重患者实施急救的情况下,承接了病危患者的转运业务,又因配备氧气不够充足,中途两次加氧气延误了宝贵的救治时间,客观上加大了患者丧失救治的几率,也给患者家属带来了难以弥补的遗憾和精神痛苦,仁康急救站应对患者刘丽丽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同时考虑患者自身疾病因素,法院酌定仁康急救站赔偿责任比例为60%,赔偿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45856.3元。

  法院认为,虽然吉大一院主张未允许合作方采用吉大一院标识,但其至少对转运车外观上标有吉大一院标识是明知且放任的。根据《吉林大学第一医院院后病人转运服务合作协议》,吉大一院对合作方在医院内的转运服务工作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庭审查明,案涉转运行为存在多处问题,转运行为欠缺规范,吉大一院对案涉转运行为应承担一定的监督管理责任,结合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吉大一院赔偿责任比例为10%,判决赔偿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0976.05元。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责编: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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