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24多万元“捡漏”709公里里程二手车,才发现该车贷款未结清,近两年无法过户,原车主仍可远程监控车辆
2026-03-16 10:11 广州日报
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表示,金女士主张二手车平台存在欺诈并要求“退一赔三”的诉求具有合理性,但其“退一赔三”这一惩罚性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她能否提供证据证明该平台在销售时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的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而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货款并主张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构成欺诈通常需要满足四个要件:经营者主观上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该行为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消费者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购买决定。
孙宇昊表示,车辆附有未结清的金融租赁债务,直接导致其所有权存在重大瑕疵,金女士无法获得完整、无负担的所有权;更严重的是,车机系统无法过户、原车主保有远程监控能力,这不仅使金女士的财产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更对其人身与数据安全构成了持续且不可控的威胁。平台作为专业的二手车交易中介,负有核实并如实披露车辆权属、抵押、质押等重大信息的法定义务,其将一辆自身可能不享有完全处分权、并隐瞒了重大瑕疵的车辆出售给消费者,在客观行为上很可能被认定为实施了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