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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2026-04-11 12:34   泰安市场监管

  五、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坚持正确导向,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4.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5.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6.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7.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开展商业宣传。

  8.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9.宣扬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内容。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六、发布食品广告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3.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

  4.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5.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七、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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