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2026-04-11 12:34 泰安市场监管
十五、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
十六、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出现饮酒的动作。
3.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4.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5.使用未成年人形象,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6.使用“特供”“专供”或变相使用“特供”“专供”等词语进行宣传。
十七、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保健食品、酒类广告。
十八、代言人在广告中对食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十九、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审查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自然人发布商业信息、开展科普宣传等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广大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群体,要注意甄别广告内容,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食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