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广告合规指引
2026-04-11 12:34 泰安市场监管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食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九、禁止发布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为噱头的餐饮广告。
十、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十一、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十二、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产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