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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调查丨超龄劳动者之困:如何“劳”有所依?

2026-04-12 10:21   海报新闻

  比如,2025年4月,辽宁制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江苏和四川也提出,用工单位可以为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则反馈:“工伤保险只能缴到法定退休年龄,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用工都属于劳务关系。除非是建筑行业,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李经理证实了这一说法。他表示,项目制的集体保险无需逐一登记施工人员信息,只要是在指定工地从事建筑施工相关工作的人员,均自动纳入保障范围,但保障额度有限,“只能说比什么都没有要强”。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选择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商业意外险来代替工伤保险。

  57岁的罗旻在北京某医院从事保洁工作,物业公司为她和同事购买了基础版商业保险。如果有人受伤,由保险公司赔付,但金额很低。“前段时间,有个保洁师傅在电梯口摔伤,保险公司只给了一两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罗旻说。

  “对超龄劳动者而言,商业意外险存在保障力度不足、赔付标准不统一、理赔风险高等致命缺陷,无法替代工伤保险的作用。”张巧良提到,其接触的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案件,核心矛盾集中在现行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绑定的法定原则,与超龄用工现实的严重脱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在实践中,多数地区对超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持否定态度,导致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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