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退款退货,不能仅靠“较真”解决
2026-05-12 06:13 央视新闻客户端
这个事件中,一开始商家跟平台申诉,平台驳回了;第二次平台回复需等警方处理。怎么看待平台在这件事里发挥的作用?
吕来明: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消费争议,平台具有调处、协助维权、解决争议,建立机制和实施这样行为的责任。在“仅退款”发生争议的时候,平台有识别、处理、判断的一种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有两次申诉:第一次申诉是驳回了,具体驳回的情形理由目前不是特别清楚。第二次是等待警方处理,警方处理了以后,平台退回了这个款项。存在两个可能性:
一是平台的确在规则或识别的机制上存在一些漏洞,或者存在能力上的问题。
二是从目前的情况来说,还不能认定平台在这个事件的处理上必然要承担责任,要看具体细节,它没有说明具体的驳回申诉的原因。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规则如何能不被滥用?
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极端的例子是少数,但是它的确破坏了这个规则。如何让这些规则不被恶意“仅退款”的人滥用?
吕来明:7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保护网购消费者合法权益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而且它是一个强制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和“仅退款”还不一样。
所以对于7日无理由退货一个基本的前提,我觉得还是应该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主。在这个前提之下,要限制滥用7日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就需要加强识别,既要做到控制滥用7日无理由退货,又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场景加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