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难产去世,两未成年女儿游泳溺亡,男子起诉同行成年人及电站方索赔270万元!判了
2026-05-12 13:45 红星新闻
根据警方卷宗资料,潘某等人游泳的区域较为偏僻,人迹罕至,其带领4人从杂草、杂树丛中进入到水域及岸边的沙滩上。潘某在讯问笔录中陈述:“他们4个就在浅水区,水能淹到他们的肚子到胸口的深度,4个人站在一起说悄悄话。然后我在岸上用双手朝前,我不记得是不是有做双手合十的动作,就是做了一个类似跳水的动作扑向他们的位置。扑向他们之后,我站起来走向他们,他们看到我来就尖叫,开始走向深水区。他们走到水可以淹到他们鼻子的位置,我就立马过去救他们。”
某电站成立于2009年,经营范围为水力发电,经营者为朱某。案涉事故现场属于某电站的管理范围。根据某电站提供的现场照片,其在挡水坝边缘设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事发后,某电站在事故现场增设了防护栏、铁网等防护措施。
判决: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不予支持
男子担责70%,赔偿丧葬费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伍某乙等4名未成年人不会游泳,在未携带救生圈等救生设备的情况下只身带4人到人迹罕至、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在戏水玩耍时做出危险动作致使4人走向深水区,且在4人发生溺水时因体力不支未能全部救援成功,导致伍某乙姐妹俩溺水身亡,潘某对此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