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难产去世,两未成年女儿游泳溺亡,男子起诉同行成年人及电站方索赔270万元!判了
2026-05-12 13:45 红星新闻
伍某乙姐妹俩在事发时分别年满15周岁、13周岁,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应当认知和预见到下水戏水、游泳具有危险性,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两人及其监护人承担。伍某甲作为法定监护人,对两个女儿有监管义务,在日常生活中须告知其私自到水库等水域处游泳、戏水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提高其安全意识,但伍某甲疏于对两个女儿的教育和管理,应对两个女儿溺亡的后果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
潘某带伍某乙等4人前往游泳的水域虽属某电站的管理范围,但该水域主要是供蓄水发电使用,离居民居住和活动的区域较远,并非经营场所,也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某电站已在拦水坝边缘设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已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伍某甲请求某电站、朱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潘某对伍某乙姐妹俩的死亡结果承担70%的责任,伍某甲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