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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难产去世,两未成年女儿游泳溺亡,男子起诉同行成年人及电站方索赔270万元!判了

2026-05-12 13:45   红星新闻

  对伍某甲诉请的赔偿项目,法院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等规定,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外,被害人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仅限于物质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伍某甲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伍某甲主张的丧葬费131418元,法院予以支持。伍某甲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因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费用实际发生,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上述损失131418元由潘某承担70%的责任,即91992.6元。

  据此,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潘某向伍某甲赔偿丧葬费91992.6元,驳回伍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伍某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伍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今年4月22日,惠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责编:朱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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