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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失灵、恶意泛滥、商家自保:圣罗兰“拉黑”整条街,谁为消费者负责?

2026-05-12 16:59   大众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但该法并没有明确禁止商家基于地域原因拒绝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意味着理论上,商家享有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绝对,不能被滥用。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省律师协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马恺浓认为,商家确实可以在正式的邀约发出之前,选择不与某一个特定的群体进行交易。但由于某个街道的个别人出现了恶意退款的行为而导致商家拒绝整个街道的人与其缔约,有失偏颇。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歧视”。如构成“歧视”,则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如不构成“歧视”,则属于商家自主经营权。但从整个行业看,商家拒绝交易还是应有合理理由。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消费歧视”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还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导致类似事件发生时,消费者维权困难,商家也无所适从。

  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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