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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7岁孩子开网银,损害储户权益了吗

2026-05-17 10:50   澎湃新闻

  江苏兴化一名7岁男童,在监护人陪同下办理银行卡时,因银行拒绝为其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转账、理财等功能,其父以侵犯平等权与取款自由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经一审、二审,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作为江苏省首例未成年人起诉银行的案件,这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金融服务纠纷,实际上却反映出数字金融时代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金融风险防控等多方面值得关注的新问题。

  未成年人面临的金融风险

  本案争议的核心之一,在于未成年人是否当然享有完整的电子金融服务权利。《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财产权。这意味着未成年人当然可以成为合法储户,可以拥有存款、接受赠与、取得收益,其财产权与成年人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现代金融活动早已超越传统“存取款”意义上的财产保管行为,网银、手机银行、线上转账等,本质上已经属于具有风险属性的金融交易行为。而《民法典》关于行为能力的制度设计,本身建立在“认知能力差异”基础之上,即只有达到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方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换言之,法律虽然赋予未成年人财产权,却并未当然赋予其全部的金融行为的实施与财产处分能力。因此,本案真正体现的,并不是“限制未成年人权利”,而是财产权保护与行为能力制度之间的协调适用。

  本案中,原告一方强调银行侵犯了“取款自由”,但在数字金融时代,单纯以“取款自由”解释电子银行服务,实际上已经难以覆盖现代金融监管的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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