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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广告新规征求意见:网络直播不得推销处方药

2026-05-21 14:38   海报新闻

  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包含九大情形,包括使用科研单位、专家等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等内容;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针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得通过网络直播推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禁止发布广告或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在网络直播中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在网络直播中为药品、医疗器械作推荐、证明。

  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网络直播推销相关产品的,直播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直播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等不得发布广告。处方药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利用处方药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责编:唐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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