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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教育部、国家医保局共同发声:切实保障流动儿童在常住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2026-05-26 18:52   海报新闻

  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北京报道

  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双方或者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流动人口中的重要群体。

  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流动儿童融入城市,推动各地出台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保障流动儿童基本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文件从国家层面确立了“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协同”的常住地服务保障总体原则,促进流动儿童在常住地同等享有养育、教育、医疗、困难救助、精神关爱等全方位保障。

  精准关爱护航流动儿童

  5月26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司长孟志强表示,民政部作为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牵头部门,聚焦人口流动新形势和儿童成长的新需求,会同相关部门不断健全完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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